关于印发《株洲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 及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4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现将《株洲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及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424


株洲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及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建立以公交成本规制为核心的公交运营成本补贴机制,促进公交企业成本控制、规范营收,保障城市公交基本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公交运营成本补贴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公交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优先发展战略 进一步推动全省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2〕63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株政办〔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交运营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公交企业正常经营性成本范围和建立单位成本标准,并以此为基础测算公交运营成本补贴的方式。规制成本作为公交运营成本补贴计算的依据,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公交运营成本规制适用范围为洲市公交企业执行公交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运营计划、政府指令性任务以及计划外开辟新线路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产生的运营成本和收入核算,核算结果作为核定公交运营成本补贴的依据

 公交运营成本补贴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为弥补公交运营企业因执行低票价、特殊群体乘车免费及优惠、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包括但不限于新投入公交场站、公交车辆购置、动力电池更换、信息化建设等)等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在实施成本和收入规制以及运营指标和服务质量考核的基础上,给予的财政补贴。

公交运营成本补贴适用范围包括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的,以公车公营方式运营的,面向不特定乘客的公交服务(含智轨)。

 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及公交运营成本补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可承受原则。坚持城市公交服务公益性定位,保障市民基本出行需求,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绿色、舒适的公交基本服务。

(二)财政可承担原则。坚持公交基本服务标准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力相适应。

(三)企业可承载原则。企业经营保本,保障公交运营服务与财政扶持可持续,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四)激励性与约束性结合原则。

建立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公交运营成本补贴机制,在实行成本约束前提下,引导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情况并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核实公交企业交通违法、行车事故情况,加强对经营者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市财政局按程序负责公交运营预拨、算资金到位,并统筹负责考核结果奖惩政策的实施。市国资委统筹公交企业优化人员资产配置,负责公交成本及收入规制的审核工作,督促公交公司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及收入构成

公交企业运营成本主要包括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智轨运营成本等。

直接成本

1.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直接、间接从事公交运营业务的各类人员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社会保障费含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其中工资一项应包含所有工资、奖金、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2.燃料电力消耗费。用于公交运营的燃料、电力消耗,与公交运营无关的客运、货运燃油消耗及电力消耗不得计入,燃料费应按照不同的燃料分类统计 。

3.折旧与摊销。与公交运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与摊销。折旧与摊销的合理金额应综合考虑财务审计结果,合理的资产范围、资产价值以及适当的折旧/摊销方法核定。与公交运营无关的,或政府无偿投入供公交企业使用且没有产权的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折旧或摊销不得进入考核成本。使用购车补贴等财政资金购置资产的,应与相应资产的折旧摊销同步确认其他收益。

4.维修材料费和轮胎消耗费。

(1)维修材料费。为公交运营车辆保养维修发生的材料费支出,主要包括车辆零配件费和润滑费不含对外保养维修材料费

(2)轮胎消耗费。为公交运营所发生的轮胎消耗费,与公交运营无关的客运、货运轮胎消耗不得计入。

5.保险与事故损失费。公交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险的支出,以及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后的净支出,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事故损失费=事故赔付费-保险理赔金额。

6.安全费。公交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支出的安全费包括: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应急演练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等用于完善和改进公交企业运营安全相关支出。

7.其他直接运营费。为公交运营而发生的业务费用,包括线路标牌标识和站牌费、公交车辆检测费、场站租赁费、员工补偿金、宣传及印刷费仅指与公交运营相关的广告宣传及印刷费用,不含营利性广告相关费用、不含政府指令性公益广告相关费用、刷卡手续费、车载费、车辆保洁费、劳动保护费、其他运营费等10项费用。

期间费用

1.管理费用不含人工成本指公交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公交运营而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2.财务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筹集公交营运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公交企业运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 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为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合理财务费用应当综合考虑合理的负债比例和合理的融资成本。

税金及附加

指公交企业为公交业务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防洪基金和残疾人保障金等税费。税金及附加以公交企业公交业务收入发生的实际税金及附加为准。

(四)智轨运营成本

智轨运营成本按照实际发生的智轨运维费(不含可用性服务费)

不得列入运营成本的费用

(一)公交企业非持续、非正常运营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与公共汽电车运营业务无关的包车业务、修理业务等非公交运营业务成本

(三)公交企业的各项违法违规罚款和滞纳金支出

(四)公益性捐赠支出(上级部门指令性的除外)

(五)公益性广告宣传支出(市委、市政府指令性的除外)

(六)其他不合理支出。

公交企业运营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票款收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收入、上级财政公交运营类补助资金。

(一)主营业务票款收入根据经审计认可的收入总额确定;

(二)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收入根据经审计认可的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 ;

(三)上级财政公交运营类补助资金,运营性补助资金按补贴到账的时间确,投资性补助资金按相应资产的折旧摊销办法同步递延确

 

第三章 规制成本及规制收入计算

 规制成本是指规制年度公交运营企业执行市国资委核准的公交客运服务方案产生的与运营服务相关的成本费用,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智轨运营成本构成。即:规制成本=经核定的常规公交直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智轨运营成本。

 规制收入由规制年度公交运营企业票款收入、与公交运营相关的其他收入和上级财政公交运营类补助资金构成。即:规制收入=主营业务票款收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收入+上级财政公交运营类补助资金。

十一 成本控制指标是体现公交企业成本效率水平的比例或系数。本办法采用的主要成本控制指标及取值详见附件1

十二 规制本及规制收入的计算分为年度年初预拨付计算年度年终核定计算(算)。年初预拨付计算采用指标标准值(详见附件1;年终核定计算采用指标合理区间(详见附件1,实际值未超过合理区间时,按实际值计算,实际值超过合理区间时,取上限值。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预拨付计算

1.直接成本=标准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标准燃料电力消耗费+折旧及摊销+标准维修保养材料费+标准轮胎消耗费+标准保险与事故损失费+标准安全费+标准其他直接运营费以下所称“标准”是指各项成本指标标准值

(1)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标准人员工资+标准社会保障费+标准职工福利费等三项费用(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2)标准燃料电力消耗费= ∑ 各类燃料及电力标准消耗×燃料及电力年均价格×各类燃料及电力标准总行驶里程。其中,燃料及电力年均价格以实际采购价格为准。燃料电力消耗费中的电费指公交车辆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不含办公用电电费。

(3)折旧及摊销。折旧费应根据有关会计准则或核定的折旧方法和残值率计算,公交车辆折旧年限为6年;无形资产摊销也应按照会计准则或核定的摊销方法计算。

(4)维修材料费和轮胎消耗费=标准百公里维修材料费和轮胎消耗费×标准运营里程。

(5)保险与事故损失费=标准保险费+标准事故净损失费

保险费=台均保险费×标准运营车辆数

事故净损失费=标准百公里事故净损失费×标准运营里程。

(6)安全费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计提比例进行测算。

(7)其他直接运营费=标准百公里其他直接运营费×标准运营里程。

2.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与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标准百公里管理费×标准运营里程。

(2)财务费用。不列入成本规制,另行核定

3.税金及附加仅限于经审计确认的公交企业公交业务发生的税金及附加。

4.智轨运营成本按照实际发生的智轨运维费(不含可用性服务费)作为智轨廊道运营成本。

5.规制收入标准主营业务票款收入标准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收入上年度上级财政公交运营类补助资金之和

(二)年终核定计算(结算)

根据各项指标合理区间值(详见附件1,参照预拨付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章 公交运营成本补贴构成与核定

第十 公交运营成本补贴由株洲市本级财政承担,补贴资金纳入市本级年度预算。

第十 公交运营成本补贴核定资金是公交运营企业规制成本与规制收入的差额,并经服务质量考核调节后由财政给予补贴。即公交运营成本补贴核定资金=规制成本-规制收入+服务质量考核绩效

第十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株洲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细则》(附件2),具体组织实施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包括运营车辆、运营服务、车站设施、乘客满意度调查、政府通报、媒体反映与社会投诉考核、行业管理工作执行情况考核六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

第十 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一)考核优秀的,按照当年公交运营成本补贴的1%奖励; 

(二)考核达标的,不奖不惩;

(三)考核不达标的,按照当年公交运营成本补贴的1%扣减 。

章 公交运营成本补贴预算、拨付和算程序

第十  公交企业应于每年度10月底前,结合本办法科学编制下年度公交运营成本补贴预算申请,报市国资委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审批后按照程序纳入下一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分季度预拨至公交企业。

第十 市本级财政预算经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分季预拨、次年算”的方式进行预拨。规制年度每季度预拨额度按照全年预拨额度的25%于每季度的前15日内拨付给公交企业。

十九 规制年度次年2月底前,市交通局会同市国资委,按照《株洲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细则》(附件2规定,组织对公交企业进行年度考核。

二十 规制年度次年3月底前,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运营服务绩效考核结果,按照《株洲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细则》(附件2核定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绩效。

第二十 规制年度次年5月底前,市财政局根据已预拨公交运营成本补贴资金、规制年度运营成本、规制收入、实发上级公交运营类补助资金等核算公交运营成本补贴资金,并进行年度算。如已拨付公交运营成本补贴资金高于核定金额,则超拨部分从算完成后下一季度公交运营成本补贴预拨资金中扣减。如已拨付公交运营成本补贴资金低于核定金额,则在算完成后下一季度据实补拨公交运营成本补贴资金。

 

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市交通运输局是公交运营企业实施成本规制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相关工作,且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公交企业经营业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市区公交实施成本规制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年度公交运营成本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核定公交运营成本补贴算资金并按照相关程序及时拨付。

第二十 公交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保证公交运营成本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章 附 则

第二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按三年一个周期进行评估调整延用。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1株洲市公交成本规制指标标准值一览表

2、《株洲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细则》

3、《株洲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

 

责任编辑:市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