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5-09-01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地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保障、恢复城市公共汽电车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株洲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综合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事件分级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I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运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3)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3.2 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3.3 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3.4 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株洲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事故、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等原因引发,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和严重社会危害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株洲市智轨应急预案参照执行。

1.5 工作原则

根据我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特点,应急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损失。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坚持突发事件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4)快速反应,协调联动。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共汽电车客运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尽最大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危害。

1.6 预案体系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市局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预案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组织制定并实施,按照隶属关系“谁主管报谁”原则报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株洲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县(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局指导、协调全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

市局成立株洲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局应急指挥部),由分管道路运输管理的局领导任指挥长,局办公室、运输管理科、局应急管理办公室(安全监督科)、财务审计科、执法监督科、市执法支队、市运输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

局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局运输管理科,科室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1.2 应急工作组

局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在局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2.1.3 专家组

由局运输管理科组织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及相关行业技术、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来自省厅和市局专家库)。

2.1.4 现场工作组

由局运输管理科负责人或市服务中心负责人带队,相关科室、专家组成。必要时,现场工作组可由局领导带队。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局应急指挥部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重大及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政府要求或者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实施。当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统一指挥时,按照政府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2.2.2 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在局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主要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与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信息汇总、报送工作;搜集、分析和汇总应急工作情况,跟踪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值班接警电话:28682141 责任部门:运输管理科 

2.2.3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组成人员,由各应急工作组组长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出,报局应急指挥部批准。

(1)综合协调组。局应急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由相关科室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与省、市应急部门的沟通联系。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专业处置组。由局运输管理科负责人任组长,市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和局相关科室人员、技术专家、企业运营单位组成。牵头、协调城市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对险情评估,分析、及时判断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及时联系、收集、更新险情信息,汇总参与应急处置单位工作动态;指导运营单位突发事件处置;协调市相关部门有关工作,向局应急指挥部报送情况进展。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新闻宣传组。由局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相关单位和科室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局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局财务审计科、执法监督科组成。主要负责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后勤、车辆、通信保障和法律事务保障;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 现场工作组

由运输管理科负责人带队,市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市执法支队和专家组成。必要时,现场工作组由局领导带队。主要负责协调解决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3 县(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组织机构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对跨城市运营的公共汽电车线路,由县(市)共同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按照便于处置原则建立跨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报市政府协调及时处置。

2.4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与预警

局运输管理科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株洲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指导本级运营企业开展预警预防工作,处理预警预防工作事务,接收、整理、分析监测预警信息。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日常监督,完善预警预防联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预警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专门机构、队伍、物资器材,建立工作制度、严格落实职责,加强预警信息收集分析、日常数据监测、日常安全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加强公交车辆、场站、换乘中转站的安全检查,加强司乘人员的应急处置培训,心理疏导教育,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2 信息报告

市公交公司、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城市汽电车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2.1 报告程序

(1)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采集、分析突发事件现场信息,追踪事件发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事件情况立即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同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2)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信息核实,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3)市局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事件信息时,要及时通报相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必要时报告市政府和省厅。

3.2.2 报告方式

信息报告的主要方式是网络、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应急信息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电话报送,并做好书面记录,待条件许可时再补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的,在信息报出后必须进行电话确认。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

3.2.3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快捷、准确、直报、续报。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快报及续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主责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以及报送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事件性质和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发展态势。

(3)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成效,已发出的援助要求等。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3.2.4 报告要求

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和时限要求,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较大以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和敏感时段突发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在接报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上级单位和部门,并在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需要持续跟踪处置的突发事件,要及时续报最新进展及衍生情况,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第一时间进行终报。负责人:运输管理科科长,电话:28682141。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局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报局指挥长(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市政府后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或按照上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一般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即刻报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在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2)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在市人民政府、省厅指导下,局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好应急处置工作。当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报请市政府、省厅请求支持。

(3)启动IV级应急响应时,局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指导、协调相关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专家组给予指导。

4.3 响应措施

(1)指导现场疏散工作。按照预先制定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指导相关部门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乘客。对有关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2)指导乘客转运工作。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突发事件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方向,指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积极调配其他车辆,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3)指导做好人员搜救工作。指导相关部门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现场救援队伍加强衔接配合,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指导交通疏导、医学救援、抢修抢险、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协调公安交警、市执法支队及市直相关部门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维护疏导、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及转运、对设施设备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对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保护和警戒,以及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

(5)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事件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借助多种途径,运用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 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与清除,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及时研究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局应急指挥部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事发地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捐赠物品的运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 总结评估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开展事后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应急响应终止后,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参与单位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报分管市领导,并按照相关要求向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上报总结评估材料。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市级行业管理机构必要时承担市局城市公共行业应急队伍职责。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应当建立专业或兼职的应急队伍、建立应急资源储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

6.2 资金保障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所发生的重大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运营企业是主体责任,应当保障和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工作经费和其他费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应急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应急设备物资储备经费、应急指挥场所及其应急平台的建设和维护资金、应急管理和应急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等。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 宣传、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宣传、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2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对应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7.1.2 应急演练

各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视情况每年组织、督促运营企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局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市政府、省厅: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局制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1.株洲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架构图

2.株洲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株洲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4.株洲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预案工作手册

附件2

株洲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舆情收集和舆情引导工作,指导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承担应急物资的购买、应急生活及车辆保障;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务审计科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经费保障;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局执法监督科承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法律事务保障;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运输管理科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导全市城市公共汽电车(智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信息、收集、报送、评估工作;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督促本级城市汽电车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及时了解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进展情况。按规定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办和相关部门报送信息;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市局做好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公安交警等部门管控现场、维护交通秩序等;参与有关的事故调查与处理,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在市局的领导下,承担有关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行业管理机构职责、应急队伍职责;督促市本级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预案、演练、物资器材储备、队伍建设、人员培训教育等工作;收集、发布预警信息,报告有关应急工作;配合市局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4

株洲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预案工作手册

 

根据《株洲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手册,本手册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响应适应于株洲市交通运输局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活动。

市局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政府、省厅有关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工作的指示精神和有关指令;负责全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命令,负责组织征调交通工具和调配局相关应急物资。

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性事件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分为IV级(一般)、III级(较大)、II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性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我局将按照本应急预案开展相应工作。

(一)启动IV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后,局分管领导率局地方海事科负责人赴市政府受领任务;2.向指挥长报告情况,局应急指挥部组织召开全系统应对部署会,传达市政府号令,安排全系统应对工作;3.市综合服务中心按本级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本级运营企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检查调配物资;4.局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督导组进行检查督导;5.局运输管理科及时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随时调度处置;6.局应急办公室(安全监督科)负责向市应急办,省交通运输厅值班室报送突发事件工作部署、处置情况。                   

(二)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1.局运输管理科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应急响应有关工作;2.市运输综合服务中心立即向全市各公交公司、交通运营单位转发预警预报和应急响应指令,督促做好相应防范措施,避免次生事件发生;3.局运输管理科负责督促公交运营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影响情况调整或取消车次,疏散人员和围观群众,组织工作组现场督查协调;4.局安全监督科负责同志参加市相关部门组织的突发事件会商会;5.局系统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守,派出由局分管领导或分管行业的领导带队、相关科室参加的督导组赴突发事件所涉县市区,督促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6.局运输管理科每天至少报告1次相关应急处置情况。7.突发事件所涉及公交站场损毁的,市质监站派出1名工程技术专家配合专家组做工作;8.局应急办公室(安全监督科)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省交通运输厅值班室报送局应急响应工作部署情况。

(三)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

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下,局应急指挥部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全局系统进入战备状态。取消一切休假,局办公室做好后勤保障和车辆保障以及对外宣传和舆情管控等相关工作;2.局主要领导及安全监督科负责同志参加市应急办紧急会商会;3.运输管理科负责指导、协调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根据上级安排组织交通运输企业疏散乘客和群众,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4.市运输服务中心派出2名工作人员协调局运输管理应急处置,负责收集、统计相关信息情况;5.局分管办公室局领导组织综合保障组工作,督促、协调局办公室落实后勤物资的保障工作;6.市运输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局应急队伍职责,负责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的接收、分析、处理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信息,配合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9.市执法支队根据局要求,协调公安交警等市直单位做好秩序维护、管控等工作;10.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带队到项目现场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11.其余事项根据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工作。


责任编辑:市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