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3-10-18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减轻、消除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和财产损失,维护水路交通运输正常秩序,保障水路畅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株洲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事件分级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I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
(1)株洲市港口码头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2)株洲市港口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4)湘江株洲段航道发生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其他航道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72小时以上,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5)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重影响长株潭区域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省厅统筹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
1.3.2 Ⅱ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
(1)株洲市港口码头遭受严重损失、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2)株洲市港口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水上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4)湘江株洲段航道发生严重堵塞,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其他航道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重影响长株潭区域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省厅统筹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
1.3.3 Ⅲ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
(1)株洲市港口码头局部遭受严重损失,其他港口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2)株洲市港口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水上交通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4)湘江株洲段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其他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重影响市级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
(6)需要启动市级应急预案,调用多个县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
1.3.4 Ⅳ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
(1)其他港口遭受严重损失的。
(2)港口货物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3)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4)除湘江株洲段外其他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株洲市行政区域内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或港口出现中断、瘫痪、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缺乏等需要由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水路紧急运输保障等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已有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明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适用其规定。其他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如水上交通事故、防汛等)按局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根据我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特点,应急处置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应对、预防为主,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快速反应、协调联动。
1.6 预案体系
1.6.1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市局为及时应对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市局制定并公布实施。
1.6.2本预案指导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1.6.3港航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业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谁主管报谁”原则报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
市局成立株洲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局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地方海事的局领导任指挥长,具体负责指挥调度全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局办公室、财务审计科、执法监督科、应急办公室(安全监督科)、地方海事科、市执法支队(含水运事务中心)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局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局地方海事科,其科室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1.2 应急工作组
局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在局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承担具体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可设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局应急指挥部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及以上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水路运输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水上交通管制;负责协调跨区、省水路运输应急资源的调度指挥;根据市政府要求或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统一指挥时,按照市政府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2.2.2 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局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蔓延;负责受理、核实、报告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承办局应急指挥部的指令下达、记录和督查以及预案执行情况的收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值班接警电话:28682827 责任部门:地方海事科
2.2.3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组成人员,由各应急工作组组长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出,报局应急指挥部批准。
(1)综合协调组。由局应急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相关科室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与省厅、市政府应急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按规定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办和相关部门报送信息;配合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方海事科)做好相关工作。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专业处置组。由局地方海事科负责人任组长,由相关单位、科室人员组成。牵头、协调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对险情的评估,分析、判断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及时与各级交通运输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关部门联系,收集、更新险情信息,汇总参与应急处置单位的工作动态,及时向局应急指挥部报送情况进展。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新闻宣传组。由局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相关单位和科室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局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局财务审计科、执法监督科组成。主要负责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后勤、车辆、船舶、通信保障和法律事务保障;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 专家组
由水路交通行业及相关行业技术、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来自省厅和市局专家库)组成。负责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咨询和建议;分析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对突发事件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重建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根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局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技术储备。
2.2.5 现场工作组
由地方海事科或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带队,市执法支队及相关科室人员和专家组成。必要时,现场工作组由局领导带队。主要负责协调解决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3 县(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局应急组织机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应人员安排和职责分工。当突发事件事态复杂、影响严重时,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县市级现场指挥部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信息搜集
3.1.1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包括:
(1)可能诱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如气象、水情、水文、地质等)等相关信息。
(2)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信息。
(3)需要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旅客疏散的事件信息。
3.1.2 预防与预警
局地方海事科在日常工作中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预警预防工作,处理预警预防工作事务,搜集、整理监测预警信息和风险分析工作,对可能造成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通报相关单位(科室)。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预警信息搜集、整理及风险分析工作,处理具体防御工作事务,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信息处理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省厅、市应急管理部门视情发布预警警报;Ⅲ级、Ⅳ级预警由局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省厅后发布,同时,在预警过程中发现事态扩大,超出本级防御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组织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相关部门根据预警级别,按照其职责和防御响应程序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市执法支队依靠现有的监管辅助系统(渡口码头监管平台、水上交通监管平台)和获取的各方警情通报,加强对水上交通突发事态进行严密观测,提供科学的预警预防与应急反应对策措施建议;及时发布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信息。
3.4 信息报告
各负有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应急职能职责的单位(部门)、水运企业、个人都可以上报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地方海事科科长,电话:28682827。
3.4.1 报告程序
(1)事发地水运企业、相关部门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报送,追踪事件发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事件情况及时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通报有关单位。
(2)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信息核实,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3)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启动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4.2 报告方式
信息报告的主要方式有网络、电话、传真、微信及其他通信手段。应急信息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电话报送,并做好书面记录,待条件许可时再补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的,在信息报出后必须进行电话确认。原则上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上报采用逐级上报方式,事件紧急或其他必要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4.3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快捷、准确、直报、续报。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快报及续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主责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以及报送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性质、事件发生事实、影响范围及发展态势,事故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3)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4)危险货物名称、类别,发生泄漏、起火爆炸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5)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活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6)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能见度、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7)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3.4.4 报告要求
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和时限要求,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较大以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和敏感时段突发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在接报30分钟内须通过电话报告上级单位和部门,并在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需要持续跟踪处置的突发事件,要及时续报最新进展及衍生情况,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第一时间进行终报。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需要报省交通运输厅的,由局应急办公室(安全监督科)牵头,地方海事科提供相关信息材料;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省厅有关要求每天报告;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将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分析汇总后上报省厅应急办。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局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按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险情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一般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4.1.1 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
4.1.2 Ⅲ级、IV级响应
发生Ⅲ级IV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局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局指挥长(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市人民政府、省厅后,启动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行动
(1)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在省交通运输厅、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2)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在市人民政府、省厅指导下,局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专家组。根据需要,协调邻近县、市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支援及紧急征用工作。当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报请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请求支持。
(4)启动IV级应急响应时,局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指导、协调相关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专家组给予指导。
4.3 应急处置措施
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港口、航道、水上交通保障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3.1 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1)事发地水运、港口、航道等管理部门接报后,要了解事故发生的位置,掌握周围区域环境情况,确定事故特点和事故影响范围,立即向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组织应急处置,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等现场控制工作,实行水上交通管制。组织人员营救,疏散、撤离,协调调度应急车辆及必要的后勤支援,做好公用设施修复和救援物资保障,并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响应行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港口事故的发展情况、危害程度的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指导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组织专家研判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的后果以及由此导致的中毒、腐蚀、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影响,了解港口损失情况,做好善后处置相关工作。
4.3.2 航道抢通保畅应急措施
(1)湘江干线因滑坡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断航或者特别严重堵塞,市执法支队应立即发现并报省航道部门,并协助其开展修复抢通、现场通航控制和疏导工作;湘江支流因滑坡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断航或者特别严重堵塞,市执法支队应立即发现并报局,尽快开展修复抢通工作,指导做好现场通航控制和疏导工作。
(2)因沉船、搁浅、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市执法支队应当负责组织沉船等碍航物的打捞工作,并及时发布航行警告,避免堵航事件发生;迅速将事故船舶拖离航道,恢复航道畅通。
(3)因自然灾害、洪水、枯水、调水或输水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市局应报请当地政府协调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处置,迅速采取措施调节水位。
(4)因港口、桥梁等突发性工程事件等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市执法支队应随时掌握动态信息,及时发布航行警告,并及时组织应急抢通、疏浚和调标工作,消除对航道的影响。
(5)湘江株洲段干线航道船闸因检修、维修造成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市执法支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启动船舶滞留应急联动机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进入坝区的船舶数量,组织力量对积压船舶进行疏导。
4.3.3 紧急运输保障措施
(1)市执法支队要积极协调相关港航企业组织船舶应急运力、港口作业能力做好水路紧急运输保障。
(2)市执法支队要主动与港口企业协调,统筹安排,合理组织煤炭、粮食等重要及应急物资装卸港口周边道路运输,优先安排集疏运车辆通行,必要时,设专门通道,确保运输车辆陆路交通通畅。
(3)港口企业应组织好港区内应急物资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保障港口应急运输期间正常生产秩序。应急响应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设置值班人员,保障24小时信息畅通,采取有效措施,为应急运输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4.4 应急结束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与清除,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及时研究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局应急指挥部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并提供相关心理及司法援助。
(2)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3)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报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并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赔偿。
(4)协调保险监管部门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5.2 恢复重建
(1)港口、航道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局牵头、市执法支队具体执行。
(2)市局应将Ⅰ级、Ⅱ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恢复重建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上报交通运输厅、市政府。
5.3 总结评估
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逐步完善应急机制,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港口应急救援队伍
市执法支队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和预案要求统筹考虑应急队伍建设,明确应急码头泊位,船舶应急停泊、作业区域,督促港口企业建立专业或兼职应急队伍,推进港口企业建立应急互助机制和应急资源储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
6.1.2 航道抢通保障队伍
省管航道以省为主,市管航道为市为主,开展有针对性的抢通保畅应急演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1.3 应急运力保障队伍
根据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范围等,市执法支队要协调港航企业建立市级水路应急运力储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紧急情况应急运力调用方案,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6.1.4 民间救援机构
市执法支队应当及时公布民间救援机构。
6.2 应急物资保障
市执法支队要加强水上交通所必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及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并报市局备案。
在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时,需组织跨市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时,由省交通运输厅协调调度救援物资和装备。需组织实施跨市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时,由市局协调调度救援物资和装备。
6.3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予以承担和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向各级财政申请纳入部门预算。
6.4 技术装备保障
视情提前储备好轮机、机务、船员等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备拖轮、海事巡逻艇等装备到预设泊地,必要时随时调派社会救援应急力量和装备到位实施救援,全力保障应急所需。
6.5 专家技术保障
市执法支队要建立全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专家库,随时对专家库进行更新补充;及时组织水路运输行业风险管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能力。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 宣传、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对常识的宣传。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运管理机构应当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水路交通管理工作人员、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的业务培训,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促使其熟练掌握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
7.1.2 应急演练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每年组织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和更新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局将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市政府、省厅: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面临的水路运输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6)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水路织协调省市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水路运输,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水路运输提供保障;指导水路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局应急办公室(安全监督科):参与水上交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与省、市应急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按规定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办和相关部门报送信息;配合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方海事科)做好相关工作。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含服务中心水运科): 在局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组织领导下,具体承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工作;主要承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的接收、分析、处理工作,向省水运事务中心、市局报送水路交通应急相关信息;做好渡口码头、港口、湘江株洲段水上应急救援有关工作;发布航行警告,对过往船舶进行疏导,组建水上应急专家库,指导相关县市做好水上交通应急工作。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范围,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IV级(一般)、III级(较大)、II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株洲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我局将参照本工作手册开展相应工作。
(一)启动IV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后,局分管领导率局地方海事科负责人赴市政府受领任务;2.向指挥长报告情况,局应急指挥部组织召开全系统应对部署会,传达市政府号令,安排全系统应对工作;3.市执法支队(含服务中心水运科)按本级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巡逻检查、检查调配物资;4.局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督导组进行检查督导;5.局地方海事科及时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随时调度处置;6.局应急办公室(安全监督科)负责向市应急办,省交通运输厅值班室报送突发事件工作部署、处置情况。
(二)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1.局地方海事科立即通知局相关科室、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分管及相关业务股室负责同志按要求开展应急响应工作;2.局系统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守,派出由局分管领导或分管行业的领导带队、相关科室参加的督导组赴突发事件所涉县市区督促应急工作落实情况;3.市执法支队(含服务中心水运科)具体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的接收、分析、处理工作,向省水运事务中心、市局报送水路交通应急相关信息;做好渡口码头、港口、湘江株洲段水上应急救援有关工作;发布航行警告,对过往船舶进行疏导,指导或参与水上交通应急工作;并安排相关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工作;4.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舆情收集和舆情引导工作,保障应急物资、生活用品及车辆充足;5.局安全监督科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省交通运输厅值班室报送局应急工作部署、进展情况。
(三)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
在上级指挥部的组织领导下,局应急指挥部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全局系统进入战备状态,取消一切休假,局办公室做好后勤保障和车辆保障等相关工作;2.局主要领导、局分管领导及地方海事科负责同志参加上级紧急会商会,安排部署全系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地方海事科牵头召开部署会,负责统筹、协调、调度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市执法支队发布航行警告,负责组织人员力量、技术力量全力投入应急处置任务,必要时寻求外部支援力量的支持;5.局应急办公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上下通信畅通,及时向省厅、市政府报送相关信息和进度;6.派出工作组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事项;7.根据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责任编辑:市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