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工作 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7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株洲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17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工作规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立职责明晰、衔接紧密、协作有序、运转高效的市本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的通知》(湘交法制规〔2023〕16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本级)行政执法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湘交法制规〔2023〕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市本级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属相关单位和局机关相关科室根据职能职责,以“株洲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对外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执法信息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二、职责划分

第五条 市本级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实行“集中行使+联动监管检查”相结合的模式。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局业务科室、综合执法机构和行业发展机构履行职责范围内的行业监管检查,职能重叠的领域,应当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本规则所称业务科室指局行政审批科、基本建设科、路政管理科、养护管理科、财务审计科、运输管理科、地方海事科、安全监督科;综合执法机构指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业发展机构指市交通运输服务管理中心、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

第六条 局执法监督科负责本级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交通运输执法监督工作考核。负责局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第七条 局业务科室具体履行业务领域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本领域行政执法的日常协调、业务指导、专项考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综合执法机构、行业发展机构研究确定本领域行政执法协作具体事项、工作流程、联动机制等事宜。

第八条 综合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市本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开展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的业务指导、考核等工作;协助局业务科室对下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业务工作开展指导、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行业发展机构具体承担职责范围内行政执法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负责开展与行业管理有关的业务性、技术性检查。

三、队伍管理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申领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退出执法岗位,局执法监督科、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收回或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市本级执法队伍实行统一着装制度。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做到着装整洁规范。

执法人员着执法制式服装时不得进入经营性餐饮娱乐等场所。

第十二条 局执法监督科负责组织执法队伍制式服装和标志采购与配发工作。局财务科做好执法队伍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经费保障。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执法队伍服装标志保管,做好领用登记,完善台账管理,做好废旧制式服装回收处置等工作。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执法装备的管理,建立健全执法装备管理台账。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装备,应当办理领用或者借用手续;调离或退休时,应当交还执法装备。

第十四条 局执法监督科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执法人员参加部、省的执法培训和考核。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组织本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业务科室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其他执法部门抽调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以局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监管检查

第十六条 业务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管理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发展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管理领域经营场所或者建设项目的日常检查、安全管理例行巡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

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开展交通运输领域专项执法行动、路面或者水面的巡查、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执法调查。

第十七条 省厅安排部署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原则上,由业务领域对应的业务科室牵头承办。业务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行业发展机构、综合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检查,也可以指定由行业发展机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单独检查。

第十八条 行政监管信息应当及时推送至湖南省“互联网+监管”和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等信息系统。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由局行政审批科、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填报。行政检查、备案等信息,业务科室可以指定行业发展机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进行填报。

第十九条 建立市本级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制度。业务科室在每年1月底前确定本业务领域内的重点监管事项和重点监管对象,由局安全监督科汇总,形成市本级年度重点监管名录库。

重点监管领域、重点监管事项、重点监管对象应在年度检查计划中重点安排。

第二十条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业务科室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业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划,由局执法监督科汇总,形成市本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业务科室可以联合或者指定行业发展机构、综合执法机构,按照检查计划实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业务科室应当组织综合执法机构、行业发展机构对交通运输重点监管领域、事项、对象以及列入信用评价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专项督查、重点巡查;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行业发展机构应当对隐患整改情况跟进督查,对重大隐患实行重点督办、挂牌督办;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第二十二条 监管领域出现投诉举报或者信访事项,根据职责范围确定承办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信访事项涉及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等多个部门职责的,原则上,该事项尚未启动处罚程序的,由业务科室或者行业发展机构具体承办;该事项已启动处罚程序的,由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办。

五、监管协作

第二十三条 推行部门内联合监管,对于同一监管对象,执法部门可以互为发起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被发起的部门应当配合。

第二十四条 行业发展机构在日常巡查、安全管理例行巡查和隐患整改跟进督查中发现的涉嫌一般违法行为,应以隐患告知书、整改通知书等形式提出,并抄告综合执法机构;发现涉嫌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劝止、留存证据并派员驻守,立即通知综合执法机构派员开展现场执法,并向本局书面报告;情况紧急需立即处置的,应当立即向分管综合执法机构的局领导口头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综合执法机构对行业发展机构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办理,并将处理结果于作出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案件线索移送机构;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反馈给行业发展机构。

第二十六条 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般行业管理问题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业务科室或者行业发展机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业务机构或者行业发展机构,同时向本局书面报告。

相关业务科室或者行业发展机构应当在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综合执法机构。

第二十七条 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业务科室或者行业发展机构提供线索或证据的,业务科室或者行业发展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线索初核、协助调查取证工作。需要提供业务技术支撑的,业务科室或者行业发展机构应自收到执法协作文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综合执法机构。

第二十八条 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在场或拒不到场的,行业发展机构应当根据综合执法机构的商请,派员到场见证协助。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强制代履行,行业发展机构应根据综合执法机构的商请,给予场所、机械、设施设备、人力等方面的协助,当事人强制代履行费到位后,应及时支付给提供执法辅助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 综合执法机构以局名义做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处罚决定的,应当抄告行政审批科,由行政审批科依法注销以局名义作出的相应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审批科以局名义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作出撤销、注销、变更、延续、撤回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抄告相关业务科室及行业发展机构。

第三十条 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综合执法机构将相关信息抄告行政审批科。

第三十一条 执法部门在检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机构职能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按照“谁发现,谁移送”的原则及时移送。

第三十二条 综合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应当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要求,将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移送涉嫌犯罪信息等录入湖南省“两法衔接”工作平台。

六、 案件办理

第三十三条 综合执法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的具体办理工作。案件办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要求开展,使用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称“执法系统”)进行网上办案。
    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全市(包括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执法系统的专项考核,牵头组织全市执法机构进行该系统的信息填报、数据统计更新等运行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该严格执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交法制规〔2022〕13号),不得降低违法行为认定标准、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不得随意给予较重的罚款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以普通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应当由综合执法机构内设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综合执法机构内设的法制审核机构联合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并提交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一)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或者限制从业,当事人有异议、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的;

(二)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的;

(三)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四)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局执法监督科联合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并提交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涉及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拟作出对公民处5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罚款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依法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事人依法符合免于处罚规定的,应当作出免于处罚的书面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经过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终止调查,撤销立案: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法定情形。

终止调查时,当事人的财物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四十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催告,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案件发现、初步调查、立案审批、证据固定、案件审理、作出决定、执行结案等办理环节,应由具体承办执法人员签名。相关案件办理审批表的意见栏,应当载明肯定性或者否定性的具体意见。

七、协调机制

第四十二条 建立市本级执法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综合执法会议和执法专项会议。

第四十三条 局主要领导为综合执法会议主召集人,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为副召集人,执法监督科、业务科室、综合执法机构、行业发展机构等负责人为成员。执法监督科负责会议日常工作。

遇有需提请研究事项时,由执法监督科向分管局领导汇报,提请局主要领导召开会议。会议主要研究如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

(二)分析、研究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新形势、新问题并提出对策;

(三)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督办未能及时处理的案件。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四条 局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领导为执法专项会议召集人,相关业务科室、局执法监督科、相关行业发展机构、综合执法机构等负责人为成员。厅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会议日常工作。

遇有需提请研究事项时,由业务科室归口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并提请召开会议。会议主要研究如下工作:

(一)协调解决业务领域执法工作遇到的问题;

(二)制定业务领域执法检查计划;

(三)总结业务领域执法工作情况;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八、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市本级执法人员、相关部门(单位)因存在违规执法及不履行本规则等行为,造成履责不力、执法不当、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关于行政执法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市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