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2-20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船舶扬尘污染防治,努力实现水运绿色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实施时间:

2024年2月20日。

二、 实施水域:

           湘江株洲段通航水域。

           三、有关事项:

(一)各有关单位需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对于易引起扬尘污染的散货装卸和运输等环节,通过采取湿法、干法、机械物理方法等多种技术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船舶应当加强对货舱封舱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确保封舱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等,水上交通执法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株洲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2月20日


责任编辑:市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