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2-20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船舶扬尘污染防治,努力实现水运绿色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实施时间:
2024年2月20日。
二、 实施水域:
湘江株洲段通航水域。
三、有关事项:
(一)各有关单位需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对于易引起扬尘污染的散货装卸和运输等环节,通过采取湿法、干法、机械物理方法等多种技术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船舶应当加强对货舱封舱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确保封舱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等,水上交通执法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株洲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2月20日
责任编辑:市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