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2-11-16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一、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000118018000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二、许可事项告知部门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有权限
三、准予许可的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资料;
3、港口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5、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证明材料;
6、安全生产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料;
7、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文件和资料(第七条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上述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个工作日内提交“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 项、第 项…。(原则上至少应提供第1、3、4项)
£在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上述“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 项、第 项…。
(注:以上由受理人员填写)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五、承诺的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委托办理的,申请人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将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主要是线下核查: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告知承诺制”的管理对象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节轻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报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许可。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后,因违反承诺内容被撤销或吊销许可的,应当纳入信用记录。该经营者(含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体工商户本人)再次申请交通运输领域行政许可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 号:
联系方式:
(注:此项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注:此项由许可审批部门印制)
二、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000118018000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许可事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三)£认为自身已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认为自身 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所需材料。
(注:此项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行政机关可依法核查,且本人愿意配合相关核查。
(五)上述陈述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首席审批员:
(签字盖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责任编辑:市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