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领域预“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1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事务中心、市公交公司,局属各单位、机关相关科室、各相关交通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领域预“黑名单”制度》已经局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领域预“黑名单”制度》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4月21日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领域预“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社会监督,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及工程建设重点监管领域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预“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含污染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一般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较大恶劣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两客一危”企业联网联控排名连续3个月列入全省后20名的“两客”企业、后10名的危货运输企业的;
(三)水运企业未依法取得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道路运输企业、在建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含2年以上工期的在建项目)未依法取得三级以上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的(因政策等原因有调整的除外);
(四)未依法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逾期3个月仍未续保的;
(五)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的;
(七)擅自关闭、破坏动态监控系统或篡改、销毁动态监控数据或未建立动态监控监管台账的;
(八)未按要求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监管部门对其开展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或未按要求完成隐患问题整改的。
第四条 营运性车辆(船舶)及其驾驶员(船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预“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含污染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一般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较大恶劣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超员20%、超载30%以上或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三)3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超速20%以上行为的;
(四)暴力抗法、冲卡或未办理船舶签证手续擅自开航的;
(五)擅自关闭、遮挡车辆、船舶动态监控设备的;
(六)“两客一危”车辆联网联控排名连续3个月列入全省后40名的“两客”车辆、后15名的危货运输车辆的。
第五条 发生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情形的,给予企业6个月的公布期;营运性车辆(船舶)及其驾驶员(船员)3个月的公布期;在公布期内,再次发生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相应延长其公布期。
第六条 列入预“黑名单”由市交通运输局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列入预“黑名单”程序:
(一)局安委办(安全监督科)对获取的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信息进行审核,各县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配合,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情形的企业、营运性车辆(船舶)及其驾驶员(船员),按程序拟列入为预 “黑名单”对象;
(二)告知拟被列入预“黑名单”的企业或者营运性车辆(船舶)及其驾驶员(船员)有关的违法违规事实,当面或书面或电话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经市交通运输局核准,列入预“黑名单”;
(四)送达预“黑名单”通知或以短信息告之有关企业或营运性车辆(船舶)及其驾驶员(船员),并向社会公布。
(五)列入的预“黑名单”应建立台账。
第八条 移除预“黑名单”程序:
(一)公布期满,市交通运输局应将企业、营运性车辆(船舶)及其驾驶员(船员)预“黑名单”信息从政务网站公布栏中移除;
( 二)企业、营运性车辆(船舶)及其驾驶员(船员)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可书面提出移除预“黑名单”申请,经市交通运输局核查或指定相关部门核查合格,按程序核准后,将企业、营运性车辆(船舶)及其驾驶员(船员)预“黑名单”信息提前移除。
第九条 对列入预“黑名单”的企业公布事项应当包括: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列入事由等信息。 对列入预“黑名单”的驾驶员(船员)公布事项应当包括:驾驶员(船员)姓名、从业资格证(船员职务证书)号码、列入事由等信息。 对列入预“黑名单”的营运性车辆(船舶)公布事项包括:车牌号码或船名、所属企业、车(船)籍所在地、列入事由等信息。
第十条 对列入预“黑名单”的企业、营运性车辆(船舶)及其驾驶员(船员)的处罚:
(一)对企业的处罚:
1.自公布之日起责令其每1个月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增加安全检查频次或开展安全生产约谈;
2.对列入预“黑名单”2次的企业,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安全生产 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停企业行政审批事项3个月等行政措施或经济处罚,涉及交通工程施工企业的并与“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挂钩。
(二)对营运性车辆(船舶)从业人员的处罚:
1.由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统一组织不少于2天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对列入预“黑名单”2次的营运性车辆(船舶)从业人员,依据相关法规,暂扣或吊销从业资格证、船员适任证书等行政措施和经济处罚;
(三)对营运性车辆(船舶)的处罚:
对列入预“黑名单”2次的营运性车辆(船舶),由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实施安全检查检验,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的,禁止7天时间的营运或离港、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四)对列入预“黑名单”3次(含)以上的企业及其法人、有关管理人员、营运性车辆(船舶)及其驾驶员(船员)依序,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规定向“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银行、证券等公布,实施联合惩戒。同时,移除预“黑名单”。
责任编辑:市交通局